为建立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支付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既要防止基金过多结余,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二)坚持分级诊疗的原则。贯彻落实省、市医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医保政策杠杆作用,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
(三)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惠民便民原则。优化参保、待遇政策,最大程度提高效益,提高受益水平。优化办事流程,让参保人员办事更方便。
二、待遇享受条件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按次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集中征缴内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增人员实行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缴纳扣除财政资助部分后的应缴部分。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0日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保障待遇政策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符合规定并进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政策如下:
区域 | 医疗机构等级 | 年度累计起付线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备注 |
区(县)内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0 | 80% | 医疗机构级别是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执业登记注册批复或医院等级评审认定文件。未明确等级标准的医疗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 | 70% | ||
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 50 | 50% |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
2.慢性病门诊待遇:
(1)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参保人员,其支付标准按《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及其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线4000元。
3.特殊病门诊待遇: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罕见病等特殊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5%,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6万元。
(二)基本医保住院待遇
1.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执行。
类别 | 级别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线(元) (元/次) | 基金可支付比例 | 备注 | |
统筹区域内 | 县内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 | 90% | 医疗机构级别是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执业登记注册批复或医院等级评审认定文件。未明确等级标准的医疗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 |
一级 | 400 | 80% | ||||
二级 | 400 | 75% | ||||
三级 | 400 | 70% | ||||
市级 | 二级 | 600 | 65% | |||
三级 | 800 | 65% | 经转诊 | |||
1000 | 30% | 未经转诊 | ||||
统筹区域外 | 省级 | 二级 | 1200 | 55% | 经转诊 | |
三级 | 1500 | 55% | ||||
省内跨市州 | 一级(乡级) | 500 | 65% | |||
二级(县级) | 1200 | 60% | ||||
三级(市级) | 1500 | 55% | ||||
省外 | 一级 | 500 | 60% | |||
二级 | 1200 | 55% | ||||
三级 | 1500 | 50% | ||||
省级、省内跨市州、省外 | 2000 | 30% | 未经转诊 |
2.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3.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
(1)参保人员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住院的,需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办理系统转诊登记。
(2)急危重症病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电话备案。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报案的视为转诊备案。
(3)参保人员长期在统筹区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按照转诊转院政策执行。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按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外政策执行。
(4)患者患同一疾病在同一医疗机构需多次住院的,一年度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三)25种重大疾病待遇
省级层面确定的以下 25 种重大疾病实行定点救治,并按定 (限)额标准支付。0-18 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 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 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 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 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 A、血友病 B、Ⅰ型糖尿 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定(限)额支付标准按照整合前原重大疾病政策执行。
不在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当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支付。
(四)大病保险待遇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9%。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起付标准为9000元。参保人员因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政策按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执行。
(五)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1.实施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9%。
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伤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具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符合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进行支付。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伤后续治疗(如取钢板内置物等)按照普通住院,纳入基本医疗支付。
2.不予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及其后续治疗费用;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负担,无法确定第三方或第三方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医保部门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向第三方追回垫付的医保资金。
3.参保人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在市内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在入院48小时之内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报案;在市外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报案。超过规定时间报案的,报销比例降低30个百分点,降低比例部分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范围。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经查勘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及时出具查勘报告,同时将查勘报告于3天之内反馈给收治医院、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将查勘报告反馈给收治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或家属,收治医疗机构先行按规定报销,待责任明确后再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追偿。对不符合支付标准的要履行告知程序。
四、医保扶贫
继续实施医保扶贫政策。坚持现行制度基本标准,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
五、支付范围
1.城乡居民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目录”)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医保“三目录”实行分类管理,乙类目录和特殊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剩余部分再按政策予以支付,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3.特殊材料按国产个人先自付10%,进口材料个人先自付20%。
4.特殊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执行。
5.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6.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7.其它支付政策规定
(1)参保人员住院享受其它慈善项目基金救助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优先支付,其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总费用。
(2)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器官移植的供体(在统筹区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政策执行。
(3)应用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4)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8.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9.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六、不予支付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按相关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各种理疗、各种康复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服毒)、交通违法事故等引发的医疗费用(精神病人除外)。
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七、就医管理
(一)全市统筹区域内市级二级及跨区(县)医疗机构不需办理转诊转院。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支付(危、急、重症疾病除外)。
(三)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向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申报,逾期申报,一律不予支付。
八、结算管理
实施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共体牵头医院按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人头打包付费方式,按照“统一预算、总额预付、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总额包干预算的医保基金由各医共体成员单位调配使用,超出部分由各医共体成员单位共同承担,结余部分归医共体成员单位作医务性业务收入,共体牵头医院将相关分配方案报送辖区内医保行政部门审批,并在3月底之前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具体支付结算方式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医保、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系统推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管,强化协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大违规医疗服务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到有诉必访、有案必查,形成震慑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待遇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政策知晓率。
十、其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农作物良种补贴
(一)补贴范围: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良种补贴实行全覆盖,补贴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
(二)补贴品种:补贴品种必须是近年通过审定并适于我县种植的优质良种,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品种。
(三)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享受补贴。
(四)补贴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水稻每亩补贴15元。
(五)补贴方式:良种补贴资金全部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按实际种植面积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直接发放到种植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
(六)办理流程:种植户申报→村级审核、汇总→乡镇审核、汇总→县级审核、汇总→资金拨付。
二、政策性种植业保险
(一)政策内容:辖区内种植户种植的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保险投保。保险期为1年,每亩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保费分别是30元、30元、20元、20元,其中种植户每亩分别承担4.5元、4.5元、3元、3元,保额分别是每亩600元、600元、500元、500元。
(二)保险范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重大疫情等造成损失按保额进行理赔。
(三)办理流程:种植户投保→保险公司出单→种植户报告损失→查勘人员现场勘查→理赔。
实施单位:印江自治县农牧科技局
咨询监督电话:0856-6228728
一、生猪保险
1、政策内容:辖区内养殖场饲养的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投保。能繁母猪保险期为1年,每头能繁母猪保费60元,享受国家补贴51元,保额1000元;育肥猪保险期限6个月,育肥猪保费30元,享受国家补贴25.5元;保额最高500元。
2、保险范围: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因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的按保额进行理赔。
3、办理流程:养殖户投保→保险公司出单→养殖户报告损失→查勘人员现场勘查→理赔。
二、家禽保险
1、政策内容:全县从事肉(蛋)鸡养殖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保险期限按照保险肉(蛋鸡)可预计饲养天数计算,肉鸡保险按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节约化大规模饲养的每只保费0.5元,享受国家补贴0.35元,保额最高25元;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小规模分散饲养的生态鸡每只保费1元,享受国家补贴0.9元,保额最高40元;蛋鸡每只保费1元,享受国家补贴0.9元,保额最高40元。
2、保险范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因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死亡的,按保额进行理赔。
3、办理流程:养殖户投保→保险公司出单→养殖户报告损失→查勘人员现场勘查→理赔。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咨询电话:6221034)
1、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政策: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议九届﹝2003〕第63号《纪要》精神,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联合下发《对253个民族乡所在县(区、市)高中招生工作中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办法的通知》(黔教民发〔2004〕153号),对全省民族乡少数民族学生报考高中时,实行降10分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加20分。
二、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咨询电话:6221034)
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二是中央财政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三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四是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外,经批准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和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享受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
印江自治县2018年国家、省、市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栏 | |||||||||
学段 | 资助项目 | 资助标准 | 资助对象 | 申请 | 审核认定部门 | 资助或发放方式 | 资 金 | 备注 | |
学前教育阶段 | 学前教育 | 500-800元/生·年 | 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 | 幼儿家长按学年向学籍所在幼儿园申请 | 学籍所在 | 通过银行卡 | 当期发放 | 幼儿园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幼儿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 每生每天4元,每年按200天计算,每年每生 | 除区(县)县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外的所有农村公办幼儿园就读儿童(含山村幼儿园)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儿童 | 不需幼儿家长申请,符合条件对象幼儿园直接实施。 | 学校直接提供 | 提供食物、不发放现金 | 铜仁市在省级3元/生·人·天政策基础上做加法,增加1元/生·人·天。 | |||
义务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 小学:1000元/生·年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 | 学生按学期 | 学籍所在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家长或直接发放现金 | 当期发放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
初中:1250元/生·年 |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00天算,每年每生补助1000元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不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对象学校直接实施。 | 学校直接提供 | 提供食物、不发放现金 | 铜仁市在国家4元/生·人·天政策基础上做加法,增加1元/生·人·天。 | |||
高中 | 普通高中教育 | 国家助学金 | 一档:15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 | 学生按学年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 | 学籍所在 | 通过银行卡 | 当期发放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国家免学费 | 省级一类校:2000元/年·生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新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第二学期以后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 首次申请学生,必需经扶贫、民政、残联审核认定后才可纳入资助 | 直接按标准 | 当期发放 | |||
省级二类校:1800元/年·生 | |||||||||
省级三类校:1600元/年·生 | |||||||||
市所在地无类校:1000元/年·生 | |||||||||
县以下无类校:760元/年·生 | |||||||||
中等 | 国家助学金 | 2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农村所有学生、县城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县城以上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新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第二学期以后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 学籍所在 | 通过银行卡 | 当期发放 | ||
免学费 | 2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 | 直接按标准 | ||||||
大学新生 | 生源地 | 本、专科生: | 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在考入大学后每年的7—9月向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 | 考入大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 银行将贷款划至学生个人账户 | 当期发放 | 学生就读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分级承担支付,学生毕业当年起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还款,还款情况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还款期限包括就读年限一起最长不超过20年。 | |
研究生: | |||||||||
普通高中阶段 | 教育精准扶贫资助(贵州省政策) | 1900元/人·年(其中: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教科书400元,住宿费500元) | 贵州省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省内学校:新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第二学期以后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 首次申请学生,必需经扶贫办审核认定后才可纳入资助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或家长账户 | 省内学校:学生教科书费、住宿费开学时学校先免后补、扶贫办审核认定资助对象扶贫专项助学金按每生每学期5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 | (无名额限制) | |
中职教育阶段 | 1900元/人·年(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教科书400元,住宿费500元) | 贵州省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中职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
高等教育阶段 | 本科:4830元/人·年(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学费3830元) | 贵州省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本科、专科、高职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省外学校:扶贫专项助学金、学费秋季学期申请后,春季学期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 ||||||
专科:4500元/人·年(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学费3500元) | |||||||||
学前 | 教育兜底资助 (铜仁市政策) | 幼儿园: 600元/年·生 | 铜仁市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从学前到高校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研究生段)学生 | 县内学校:新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第二学期以后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 首次申请学生,必需经扶贫办审核认定后才可纳入资助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或家长账户 | 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 | ||
小学 | 小 学: 600元/年·生 | ||||||||
初中 | 初 中:1000元/年.生 | ||||||||
高中 | 高 中:3000元/年·生 | ||||||||
中职 | 中 职:3500元/年·生 | ||||||||
高校 | 高 校:3700元/年·生 | ||||||||
印江自治县教育局宣 2018年2月 |
涉农(林业)惠民政策明白卡
一、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享受对象:根据国家级与地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办法,对于区划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或者地方公益林的林地,给予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涉及到林农的有集体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集体及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
享受标准:集体及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11元。
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标准为每亩10元。
申办流程:根据区划界定办法,对于符合公益林区划界定条件的森林,与林农签订现场界定书,登记记录面积等相关信息,制定兑现清册,待每年资金下达后,林业部门与财政部门对接,核实清册内容无误后,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将补偿资金通过一折通兑现给林农。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享受对象: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享受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
申办流程:通过选聘、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森林管护合同,进行岗前培训,成为生态护林员,管护划定区域,林业部门按考核情况,按月或按季发放工资。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项目
享受对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且土地应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条件(退耕还林农户)。
享受标准:2014-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1500元/亩,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亩,种苗造林费300元/亩;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分三次下达,第一年800元/亩(其中:现金补助500元/亩,种苗造林费300元/亩)、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2017年后(含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1600元/亩,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亩,种苗造林费400元/亩;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分三次下达,第一年900元/亩(其中:现金补助500元/亩,种苗造林费400元/亩)、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申办流程:政策宣传—农户自愿申请—政府引导规划—土地丈量—张榜公示—合同签订—作业设计—审查批复—工程实施—检查验收—结果公示—资金划拨—兑现上折—确权发证。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持有印江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实际生活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的内容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2.农村低保的对象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的程序
由户主本人或村民小组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低保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认定低保对象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农村低保以户为单位申请。
二、评定程序:总体按照“三环节、十步骤”的程序审核审批低保对象:
1.申请受理,由户主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素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3. 民主评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组织人员参与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议开展民主评困;
4.一榜公示,村委会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一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低保经办机构审查汇总各村上报资料,并组织入户抽查;
6.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低保审核会议,对拟保障对象进行集中审核;
7.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二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8.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查汇总乡镇上报资料,经入户抽查后组织召开县级低保评审会议,对全县拟保障对象进行集中评审;
9.三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评审结果进行三榜公示;
10.待遇批准,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金。。
三、低保待遇:
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本县当年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一、老年人优待政策
1.优待证办理流程。居住在印江县内或具有印江县户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1份及免冠一寸照片1张,填写审核资料,登记,编号,填证,盖钢印,发证。
2.优待证持证须知。此证由贵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填写,加盖钢印后方可生效;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此证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可向当地办证机关挂失作废,申请补办。
3.优待证办理情况。今年我县发放老年人优待证223本。
4.优待政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我县下发了《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印党办发〔2010〕112号。
5.优待证最新资讯。贵州2019年底将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老年人凭身份证即可享受相应优待。
二、老年人高龄津贴
1.高龄补贴办理流程。居住在印江县内或具有印江县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1份及免冠一寸照片1张,填写申报《印江自治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登记表(年龄段)》,经村,乡镇,县老龄办审核后即可。
2.高龄补贴标准。80岁至89岁每月可享受50元补贴,90岁至99岁每月可享受100元补贴,100岁及以上每月可享受300元补贴。
3.高龄补贴发放流程。按照季度发放,季度新增季度发放,季度死亡季度取消。村上报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花名册到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拨付资金发放。
4.政策文件。县政府2015年11月1日下发《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府办发〔2015〕99号)。
5.高龄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我县共发放三个季度高龄补贴,一季度发放80至89岁6144 人,发放金额921600元,发放90至99岁622人,发放金额186600元,发放100岁及以上17人,发放金额15300元。二季度发放80至89岁6006人,发放金额900900元,发放90至99岁623人,发放金额186900元,发放100岁及以上16人,发放金额14400元。三季度发放80至89岁6008人,发放金额901200元,发放90至99岁577人,发放金额173100元,发放100岁及以上16人,发放金额14400元。
1.高龄补贴办理流程。居住在印江县内或具有印江县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1份及免冠一寸照片1张,填写申报《印江自治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登记表(年龄段)》,经村,乡镇,县老龄办审核后即可。
2.高龄补贴标准。80岁至89岁每月可享受50元补贴,90岁至99岁每月可享受100元补贴,100岁及以上每月可享受300元补贴。
3.高龄补贴发放流程。按照季度发放,季度新增季度发放,季度死亡季度取消。村上报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花名册到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拨付资金发放。
4.政策文件。县政府2015年11月1日下发《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府办发〔2015〕99号)。
5.高龄补贴发放情况。2018年我县共发放三个季度高龄补贴,一季度发放80至89岁6144 人,发放金额921600元,发放90至99岁622人,发放金额186600元,发放100岁及以上17人,发放金额15300元。二季度发放80至89岁6006人,发放金额900900元,发放90至99岁623人,发放金额186900元,发放100岁及以上16人,发放金额14400元。三季度发放80至89岁6008人,发放金额901200元,发放90至99岁577人,发放金额173100元,发放100岁及以上16人,发放金额14400元。
1、艾滋病防治项目:县疾控中心对全县艾滋病咨询自愿者实行免费检测,县疾控中心与县人民医院联合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者免费进行治疗,费用由国家艾滋病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2、麻风病:对全县范围内的麻风病线索病人实行免费麻风杆菌检测和和对确诊的麻风病人实行免费的药物治疗和规范管理,对畸残麻风病人提供免费护理用品,费用由国家麻风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
3、结核病:对全县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诊断、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费用由国家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检测经费纳入县财政补助。
5、饮用水安全项目,按照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点实行免费监测,监测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一、计划生育“四术”免费服务项目
“四术”免费服务项目由省、市、县财政配套专项资金,按完成数补助给施术机构,其标准如下:
1.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省、市、县财政配套资金专项补助82元/例;
2.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剂,放置195元/例,取出133元/例;
3.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施行结扎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314元/例,双侧输精管结扎术178元/例;
4.为计划外怀孕妇女免费旅行终止妊娠手术,人工流产小于10孕周的126元/例(大于10孕周的172元/例),药物流产152元/例,引产手术320元/例。
二、B超查环查孕项目
为育龄妇女实施免费B超查环查孕,按16元/人次由省、市、县配套专项资金补助给实施机构。
三、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
对有生育意愿、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城镇)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每孩次享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一次,其270元/次检查费用由中央、省、市、县配套专项资金补助给实施机构。
四、避孕药具免费发放项目
为常驻人口及流入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在所有医疗机构和村室设置智能发放机和自取箱,满足群众的避孕需求,以减少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保障育龄女性身心健康。
1.孕产妇系统管理:对辖区内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按项目规范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第一次孕13周前健康检查及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健康状况评估。第二次孕16周—20周健康检查和指导、第三次孕21周—24周健康检查和指导,第四次28周—36周健康检查和指导,第五次孕37周—40周健康检查和指导,产妇出院后1周完成产后访视、产后42天完成健康检查。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2.0-6岁儿童健康管理:对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对0-6岁儿童分别进行出院后1周内的新生儿访视、满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健康检查服务。对儿童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3.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一般体检,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4.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辖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常规体格检查和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5.2型糖尿病健康管理:对辖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常规体格检查(含空腹血糖)和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至少4次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
7.预防接种服务:对辖区内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疫苗费用和接种费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8.肺结核换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明确诊断的常住结核患者,县人民医院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的要求,对所有发现并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的统一标准抗结核治疗和随访检查,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提高患者治愈率。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随访管理的第一个月末,对患者进行依从性量化评分,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印江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具有印江县户籍,0-18周岁范围内孤儿均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8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300元/人/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录入儿童信息系统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2、父母双亡,要求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父母失踪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纳入发放范围,由法院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父母服刑证明;4、父母中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或者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纳入发放范围,由精神病院出具证明;5、对年满18周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一、惠民资金项目名称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二、主管部门名称和咨询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贵州省民政厅,铜仁市民政局,印江县民政局(0856-6228023)
三、资格对象
非普惠。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四、补助标准
2018年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分为三个类别。一类:因灾倒塌民房或因火灾倒塌民房(含严重损坏需重建民房),低保户按户均2万元补助,一般按户均1.5万元补助;二类:严重损坏不需重建民房,按房屋受损程度和家庭承受能力给予补助,户均最高补助6000元;三类:一般损坏民房,根据受损程度给予补助,原则上户均不超过2000元。厨房、圈舍、简易房、工房,不纳入恢复重建类别。
有房屋居住的受灾户、农村散居五保户,不纳入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对象。散居五保户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乡镇(街道)敬老院集中供养。
2018-2020年,省市县三级政府为全县每户农户提供1万元额度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进一步帮助房屋受灾农户提高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能力。
五、政策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11〕221号)。《铜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暂 行)》(铜民发〔2018〕78 号)文件。
遭受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的,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六、申报材料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存折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屋受损图片。
七、办理流程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八、退出条件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采取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口粮、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方面给予应急救助,根据灾情和灾民自救互救能力确定,确保基本生活。
(二)农房灾害保险理赔。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具有本县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按0.74‰的费率,省、市、县三级政府为每户农户投保基本保额10000元,农户自愿按同样保费标准选择投保补充保额,在遭受灾害时户主可申请保险赔付。理赔程序:(1)报案:农户房屋受损后, 24小时内,由受灾农户直接报案或受灾农户通过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驻村干部、乡镇社会事务办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报案电话:9551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报案电话:95511)保险公司报案。(2)损失及赔偿认定:一般案件,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及赔偿的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中农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一折通复印件等资料。(3)理赔: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将赔偿事由、赔偿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在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灾农户。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虽无常住户口但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含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
(五)精准扶贫对象中的大病患者
(六)低收入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两倍);
(七)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医疗保险范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患者;
(九)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成员;
医疗救助程序:医疗救助的申请。由救助对象户主或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按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居住证复印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
(六)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证明材料;
(七)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传染人员需持当地卫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急难医疗救助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原件;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具有诊断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原件;
(九)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内容:1.(一)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合规自付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以全额救助。
(二)最低保障对象长期保障家庭人员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合规自付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以全额救助。
(三)城乡低保重点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传染人员、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中一般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低收入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到5000元。
(六)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家庭成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到10000元。
(七)家庭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承担80%,民政医疗救助承担20%,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0元。
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患慢性病且需长期医治,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七)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程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一、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三)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
(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结算报销凭证;公安、安监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矿难等突发事件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
(五)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按紧急程序给予急难救助的无需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证明);
(七)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应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会干部参加。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不少于3日,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总户数的5%。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理由。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可以采取预拨或先垫付后报账的方式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按季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临时救助总户数的10%。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的内容
城市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市低保的对象
持有印江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实际生活生活水平低于我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办理城市低保的程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的内容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为了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如穿衣、吃饭等最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2.农村低保的对象
持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从事农业生产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的程序
由户主本人或村民小组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老年人优待政策
1.优待证办理流程。居住在印江县内或具有印江县户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提供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1份及免冠一寸照片1张,填写审核资料,登记,编号,填证,盖钢印,发证。
2.优待证持证须知。此证由贵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填写,加盖钢印后方可生效;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此证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可向当地办证机关挂失作废,申请补办。
3.优待证办理情况。今年我县发放老年人优待证223本。
4.优待政策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我县下发了《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通知》(印党办发〔2010〕112号。
5.优待证最新资讯。贵州2019年底将取消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老年人凭身份证即可享受相应优待。
1.扶持对象及范围: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②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③无在办企业。扶持的微型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且投资额达10万元。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种养殖、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2.财政补助: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核发5万元(含风险补偿金)补助,并在此基础上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①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②带动就业人员从5人放宽为不得少于2人,且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③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税收奖励: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门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4.融资与担保:①承贷机构推出“黔微贷”专项服务产品,15万元额度内的贷款采取信用加保证方式发放,利率上浮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②15万元额度以上的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并实行优惠利率。③目前选择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等作为承贷机构试点,在其省内所有营业网点办理微型企业个人存取款等业务均免收手续费。
5.其它:一是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二是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政策咨询电话:0856-6230544
1.“三通”服务:①对登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畅通。②对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适时变通。③对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沟通。
2.缩短办事时限:①名称预告核准0.5个工作日办结。②企业登记资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办结;个体工商户登记0.5个工作日办结。
3.“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退役军人、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新增行业人员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由专门窗口设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许可办照“零收费”:全面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对申请从事无需置审批的个体经营者,到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备案后,不办理营业执照即可试营业6个月。
3.下放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冠“贵州”、“贵州省”、“铜仁”、“铜仁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县市场监管局查重、核准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远程核准登记:市工商局按授权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各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政策咨询电话:0856-3918425 0856-6222540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2018年共发放补贴3708万元,第一批按31.24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造册县级发放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全县发放3374.28万元92618户,占比91%. 第二批按3.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333.72万元,占比9%,由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造册县级发放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1)奖补范围。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2)奖补方式。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在群众首先自行解决投工投劳和公益性占地、拆迁、青苗赔偿等矛盾后,以实物补助为主。所需物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集中统一采购,统一发放,降低采购成本。同时,镇、村、组要建立完善物资调拨、发放、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3)奖补标准。项目涉及占地、拆迁、青苗赔偿等问题由村、组自行议定解决,所需人工全部由群众负担,材料物资全部由政府补助。
(4)资金来源。一是中央、省、县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二是倡导社会各界捐资赞助;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在财力许可时逐步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四是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建设的能力。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群众投劳相结合的体系,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3、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水稻保险,每亩保额为600元,费率为5%,每亩保费30元;玉米每亩保额为600元,费率为5%,每亩保费30元;马铃薯每亩保额500元,费率4%,每亩保费20元;油菜每亩保额500元,费率4%,每亩保费20元。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200元,费率5%,每头保费60元;育肥猪每头保额800元,费率4%,每头保费32元。
(3)森林保险。全市统一实施林木综合保险,公益林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2.4‰,每亩保费3元;商品林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2.4‰,每亩保费3元。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一、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一)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对下列事项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
三、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印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县司法局办公楼一楼,地址:印江自治县司法路4号。
实施单位:印江自治县司法局
咨询监督电话:12348或0856—6231577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咨询电话:6221034)
1、少数民族考生中考加分政策: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议九届﹝2003〕第63号《纪要》精神,省教育厅、省民宗委联合下发《对253个民族乡所在县(区、市)高中招生工作中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录取办法的通知》(黔教民发〔2004〕153号),对全省民族乡少数民族学生报考高中时,实行降10分录取。
2、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加20分。
二、民贸民品优惠政策(咨询电话:6221034)
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二是中央财政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三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四是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外,经批准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和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享受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
“3个15万元”政策是针对全省扶持发展微型企业的一项惠民政策,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财政补助政策:扶持对象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含风险补偿金)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照7:2:1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核发。
二是税收奖励政策:纳入扶持对象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贵州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是融资与担保政策:纳入扶持对象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指定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
一、残疾人精准康复(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进行实施)
(一)印江自治县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2017年)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康复专项 |
听力残疾 |
| 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 |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1万元/例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人工耳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3.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 康复专项/自费 | 人工耳蜗材料费6.25万元/例、调机费2000元/例;助听器产品4800元/人、验配及调试1200元/人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4万元/人(人工耳蜗);1.32万元/人(助听器)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肢体残疾 |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1.72万元/例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32万元/例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智力残疾 | 0-6岁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2万元/年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精神残疾 | 0-6岁 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2万元/年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1.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村(社区)盖章→乡镇(街道)残联盖章→县残联业务股办理→到指定机构实施。
(二)辅具适配
1、肢体残疾人一级、二级、三级,可以凭证到县残联免费领取轮椅、拐杖;
2、听力残疾人,可以凭证到县残联免费领取助听器。
3、免费领取的辅具,必须是本人使用,不得为他人冒领。
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因每年省市下达的指标有限,改造资金不一样,以当年文件为准)。
1、改造对象:肢体残疾一级、二级。
2、提供资料:残疾人证复印件、申报表、一折通。
3、办理流程:到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实施→验收→发放补助资金。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补贴对象:肢体残疾人,有行驶证、驾驶证。
2、提供资料资料:残疾人证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申报表、一折通。
3、补贴标准:260元/年、人。
4、办理流程:到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发放补助资金。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发放对象:一级、二级持证残疾人。
2、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复印件、申报表、一折通。
3、补贴标准:一级:50元/月、人;二级:40元/月、人。
3、本人或监护人到村(社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发放补助。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助对象:属于低保对象的困难残疾人,每月低保金增发10%(不低于50元,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
2、办理流程: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申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审核上报→民政局发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