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 | ||||||||
(印江县教育局制 2024年4月30日) | ||||||||
学段 | 资助项目 | 资助标准 | 资助对象 | 申请 | 审核认定部门 | 资助或发放方式 | 备注 | |
学前教育阶段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800元/生·年 | 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13类“重点保障人群”,即: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 | 幼儿家长按学期向学籍所在幼儿园申请 | 学籍所在幼儿园 | 通过银行卡(社保卡)发放到家长账户 | 幼儿园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幼儿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贵州省政策) |
每生每天3元,每年按200天计算,每年每生补助600元 | 所有农村公办幼儿园就读儿童(含山村幼儿园)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儿童 | 无需申请,符合条件对象幼儿园直接实施。 | 学校直接提供营养午餐 | ||||
义务教育阶段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寄宿在校学生: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13类“重点保障人群”,即: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应助尽助 | “13类”学生按学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 | 学籍所在学校 | 分学期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家长或学生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优先资助13类学生,在此基础上,有多余资金可资助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
非寄宿在校“四类”学生: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 |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每生每天5元,每年按200天算,每年每生补助1000元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无需申请,符合条件对象学校直接实施。 | 学校直接提供营养午餐 | ||||
高中教育阶段 | 普通高中教育 | 国家助学金 | 2至3档:1000-3000元/人·年 (我县各校均分三档:一档2500元/人·年;二档2000元/人·年;三档15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13类”“重点保障人群”,即: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 | 学生按学年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学校按学期发放 | 学籍所在学校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国家免学费 | 省级一类校:2000元/年·生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类困难学生)。 | 新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按学期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 申请学生必 需经扶贫、民政、残联审核认定后才可纳入资助 |
直接按标准免除学费 | 无名额限制 (印中:1800元/人·年; 一中、智成:760元/人·年) | ||
省级二类校:1800元/年·生 | ||||||||
省级三类校:1600元/年·生 | ||||||||
市所在地无类校:1000元/年·生 | ||||||||
县以下无类校:760元/年·生 | ||||||||
中等职业教育 | 国家助学金 | 2至3档:1000-3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农村所有学生、县城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县城以上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新生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第二学期以后只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 学籍所在学校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 无名额限制 | |
免学费 | 2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学生 | 直接按标准免除学费 | |||||
国家奖学金 | 6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品学兼优学生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推荐上报,待省资助中心评审通过后公示、发放。 | ||||
高等教育阶段 | 国家奖学金 | 8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 学生按学年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 | 学籍所在学校 | 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两者享其一)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5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国家助学金 | 2至3档:2000-45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脱贫家庭学生) |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资助名额,在申请学生中进行评审、公示、发放。 |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本、专科生: 1000-16000元/人·年 |
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在考入大学后每年的7—9月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 考入大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 | 银行将贷款划至学生个人账户 | 学生就读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分级承担支付,学生毕业当年起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期还款,还款情况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还款期限包括就读年限一起最长不超过22年。(无名额限制) | ||
研究生: 1000-20000元/人·年 | ||||||||
普通高中阶段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 (贵州省政策) |
1900元/人·年(其中: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教科书费400元,住宿费500元) | 贵州省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普通高中一、二、三年级脱贫家庭学生 | 省内学校:学生按学年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按学期签字确认在校即可享受资助。 省外学校:学生按学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学区办申请 省外技工学校:学生按学年向县人社局申请 |
申请学生,必需经扶贫办审核认定,确认为脱贫家庭学生后才可纳入资助 | 省内学校:学校每学期开学时,直接免除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扶贫专项助学金按每生每学期500元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学生或家长账户。省外学校:次年春季学期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或家长账户。 | 学生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一折通”账户,不能为学生或家长其它银行卡账户。(无名额限制) | |
中职教育阶段 | 1900元/人·年(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教科书400元,住宿费500元) | 贵州省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中职一、二年级脱贫家庭学生 | ||||||
高等教育阶段 | 本科:4830元/人·年 (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学费3830元) |
贵州省户籍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本、专科脱贫家庭学生(不含预科生) | ||||||
专科:4500元/人·年 (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学费3500元) | ||||||||
中职教育阶段 | 雨露计划 (贵州省政策) |
1900元/人·年(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教科书400元,住宿费500元) | 我县户籍省内外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中职一、二、三年级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中职三年级脱贫家庭学生 | 学生按学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申请 | 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 | 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按学期发放到学生或家长账户。 | 搬迁户在属地相关部门申请 | |
高职教育阶段 | 专科:4500元/人·年 (其中:扶贫助学1000元、学费3500元) |
我县户籍省内外全日制在校正式学籍在高职学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 | 学生按学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申请 | 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 | 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按学期发放到学生或家长账户。 | 搬迁户在属地相关部门申请 |
2024年铜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具体资助标准以上级下发文件为准。
二、集中征缴时间。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底为2024年的集中征缴期。
三、待遇享受条件。
(一)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
在集中征缴期内足额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所属年度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
1.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一般群众,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1020元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新生儿享受90日(含90日)动态参保政策,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的执行一般群众参保、待遇标准。
4.特殊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待遇享受标准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在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省内统筹区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生育)费用,纳入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实行直接结算,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年度限额限当年使用,不结转累加)。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级别 |
报销比例 |
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 |
90%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 |
85% |
二级医疗机构(含统筹区内县级三级、县级三级甲等除外) |
60% |
三级医疗机构(市级三级、县级三级甲等) |
50% |
2.生育门诊待遇。参保人员进行生育医疗标识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按限额报销,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二级(含统筹区内县级三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行普通门诊支付比例,三级(市级三级、县级三级甲等及统筹区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按50%比例报销。基金支付限额600元,叠加普通门诊500元(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
(二)慢特病门诊待遇
1.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方面。“两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已开通符合“两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1)支付比例。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2)年度支付限额。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每人每年8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2.28种慢性病病种及16种特殊病病种
(1)28种慢性病病种。青光眼、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扩张型心肌病、Ⅰ型糖尿病、脑卒中无后遗症、脑卒中后遗症、糖尿病(并靶器官损害)、高血压(并靶器官损害)、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关节病(髋、膝)、甲状腺功能减退、肺心病。
(2)16种特殊病病种。重性精神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利福平耐药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各类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罕见病。
(3)支付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通过后即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150元,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且与办理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和医用耗材等费用,按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和基金支付限额执行(详见铜医保发〔2021〕25号)。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三)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因病(生育)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省内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省外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实行直接结算。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类别 |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元) |
基金支付比例 |
备注 |
省内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100 |
80% |
|
二级(含统筹区内县级三级) |
400 |
75% |
县级三级甲等除外 | |
三级(市级三级、县级三级甲等) |
800 |
65% |
统筹区外省内60% | |
跨省异地 住院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400 |
75% |
备案 |
二级医疗机构 |
800 |
70% | ||
三级医疗机构 |
1500 |
60% | ||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
600 |
70% |
未备案 | |
二级医疗机构 |
1000 |
65% | ||
三级医疗机构 |
1800 |
50% |
(四)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为7000元。
2.支付比例。一般参保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当年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的,对超出部分实行分段支付,即:累计自付超过7000元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的按60%比例支付,累计自付超过30000元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按65%比例支付,累计自付超过50000元的按70%比例支付。
3.以下5类特殊人群参保群众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支付限额。特困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五)基金年度支付限额
1.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5万元。
2.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六)25种重大疾病待遇
省级确定的以下25种重大疾病实行定点救治,并按定(限)额标准支付.0-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
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定(限)额支付标准按省相关规定执行。在非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按一般住院医疗待遇执行。
(七)精神病患者
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按床日限额支付,平均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医保基金支付80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20元,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八)其他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缺乏检查设备必须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
2.参保人员院前产生的急诊急救门诊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可按住院待遇标准计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设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使用“三目录”中的“乙类药品”需先自付10%;使用“特殊诊疗项目”中的进口医用材料需先自付20%,其余项目需先自付10%,剩余政策内费用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比例支付。省里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基金支付范围
符合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统一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
六、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法定程序,可做临时调整。
七、转诊备案政策
本县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向参保地医保服务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才能按转诊政策享受待遇,否则只能按未备案的比例报销。
乡镇(街道)医保服务站转诊备案电话:
龙津街道6316558、峨岭街道6955112、中兴街道6390030、板溪镇4120080、沙子坡镇6221267、天堂镇6380001、合水镇6330886、朗溪镇6320618、缠溪镇6480199、洋溪镇6227616、新寨镇6222720、杉树镇6430010、紫薇镇6333001、刀坝镇6370018、杨柳镇3903127、木黄镇4120009、罗场乡6470118
服务咨询电话(区号0856):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6221876,城乡居民医保股6226441,信息股6221379,财务股6316378,医疗救助股4180023,法规和基金监督股4180128,医保窗口418000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6316626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实施内容
(一)资金来源。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补贴依据。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依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一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抛荒一年(上年10月至当年9月)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四是对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发放补贴;五是已转为林地、草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饲草、花卉苗木、林木的耕地(间作、套作粮油作物和蔬菜的耕地除外);六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补贴标准。2024年,下达我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3256万元,2023年未拨付中央资金26.2万元,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合计3282.2万元。我县最终补贴标准按照乡镇(街道)上报面积进行最终测算。
(五)补贴方式。2024年,我县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统一通过“农户社保卡”集中统发到户。
二、发放程序
村委会负责对户主身份信息、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农户社保卡”等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申报,并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户社保卡集中统发到户。各村、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两级张榜公示制度,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乡镇级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并保留影像资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时间要求:2024年3月1日—3月30日前完成干部培训、政策宣传、数据收集整理;2024年4月1日—4月2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汇总;2024年4月21日—30日前完成补贴清册公示并拍照存档;2024年5月1日—7月30日前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结。
(二)具体步骤:1.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印江自治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清册》(附件1)内容,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补贴面积等基本信息;村委会对农户申报的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并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做好相关事项的核实工作和落实补贴公示制度,将《分户清册》进行两级(乡、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要拍照存档,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汇总各村上报的《分户清册》(附件1)和《村组汇总表》(附件2)内容,据实填写《印江自治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乡镇汇总表》(附件3)。《乡镇汇总表》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和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各行政村公示图片资料汇编(按照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一份,于4月30日前将《乡镇汇总表》原件和《公示图片资料汇编》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上报相关附件电子档。
4.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乡镇汇总表》和《分户清册》电子版审核无误后,将最终补贴标准反馈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第二次两级(乡、村)张榜公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反馈公示情况,公示完毕后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发放清册,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户社保卡”集中统发到户。
一、救助对象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患慢性病且需长期医治,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五)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七)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临时救助程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三、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三)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复印件;
(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结算报销凭证;公安、安监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矿难等突发事件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
(五)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非低保对象和非特困供养人员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按紧急程序给予急难救助的无需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证明);
(七)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应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会干部参加。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不少于3日,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总户数的5%。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理由。
(二)紧急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可以采取预拨或先垫付后报账的方式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按季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临时救助总户数的10%。
六、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给予家庭 1000—6000 元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家庭 1000 元—8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给予 1000 元—8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四)家庭成员患慢性病且需长期医治,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偿后,基本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给予 5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五)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家庭 1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家庭 5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七)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生活困难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家庭 5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八)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 300 元—2000 元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对个人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九)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地群众自发组织安葬的,给予一次性 2500元的安葬费或运至县殡仪馆火化。
(十)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每具无名死尸解决 2500 元安葬费或运至县殡仪馆火化。
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落实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上报备案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资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对家庭成员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且在实际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凡申请人书面提出低保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佐证资料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都必须及时受理。申请人、原保障对象与受理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
(二)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
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手机 APP 上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率需达 100%。入户调查时,至少- 4 -要有 1 名乡镇(街道)干部、1 名驻村干部和 1 名村(居)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手机 APP 入户调查表上签字认可。
(三)民主评议。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在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民主评困会议,对拟上报符合保障条件的新申请人家庭和原保障家庭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民主评议会由村(居)委会组织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村(居)小组组长、熟悉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20 人,得票不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票为通过。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四)一榜公示。对民主评议初评结果必须在各村(居)政务公开栏或醒目位置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群众有异- 5 -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五)审核审批
1.审核。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进行村与村之间交叉普查,对登记备案对象、评议中争议较大、公示有异议的必须重点核实。
2.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意见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的审核,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召集,分管负责人和人大、纪委、民政、扶贫、残联、村(居)等相关同志参加会议集体研究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统一填写《印江自治县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会议备案表》。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长期公示。对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必须在公开栏或醒目处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七)上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审批的低保人员名册、资金发放表、变动名册(新增、取消、调整)、审批会议记录、审批文件等资料,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审批的对象,及时在低保信息系统中进行数据录入、更新,县民政局按月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资
补贴对象:印江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及外地户籍迁入本行政区域且居住满1年以上、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
补贴标准:
(一)80一8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二)90一99周岁每人每月补贴1OO元;
(三)1OO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虽无常住户口但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困难老职工;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含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
(五)精准扶贫对象中的大病患者
(六)低收入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两倍);
(七)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医疗保险范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患者;
(九)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确需救助的困难家庭成员;
医疗救助程序:医疗救助的申请。由救助对象户主或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按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居住证复印件;
(四)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入证明;
(六)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证明材料;
(七)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传染人员需持当地卫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急难医疗救助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书原件;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具有诊断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证明原件;
(九)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内容:1.(一)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合规自付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以全额救助。
(二)最低保障对象长期保障家庭人员和80岁以上的老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合规自付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给以全额救助。
(三)城乡低保重点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传染人员、享受优抚补助的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中一般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基本医疗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低收入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到5000元。
(六)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家庭成员因病住院,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保险已报支和已享受计生医疗、优抚医疗补助、急难医疗救助金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提高到10000元。
(七)家庭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承担80%,民政医疗救助承担20%,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0元。
1.孕产妇系统管理:对辖区内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按项目规范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第一次孕13周前健康检查及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健康状况评估。第二次孕16周—20周健康检查和指导、第三次孕21周—24周健康检查和指导,第四次28周—36周健康检查和指导,第五次孕37周—40周健康检查和指导,产妇出院后1周完成产后访视、产后42天完成健康检查。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2.0-6岁儿童健康管理:对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进行系统管理,对0-6岁儿童分别进行出院后1周内的新生儿访视、满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健康检查服务。对儿童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3.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一般体检,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空腹血糖、血脂(总胆固醇、甘油三酯、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心电图和腹部B超(肝胆胰脾)检查,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4.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对辖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常规体格检查和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
5.2型糖尿病健康管理:对辖区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常规体格检查(含空腹血糖)和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和至少4次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补助。
7.预防接种服务:对辖区内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疫苗费用和接种费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8.肺结核换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明确诊断的常住结核患者,县人民医院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的要求,对所有发现并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的统一标准抗结核治疗和随访检查,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提高患者治愈率。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在随访管理的第一个月末,对患者进行依从性量化评分,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随访管理。经费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1、艾滋病防治项目:县疾控中心对全县艾滋病咨询志愿者实行免费检测,县疾控中心与县人民医院联合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者免费进行治疗,费用由国家艾滋病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2、麻风病:对全县范围内的麻风病线索病人实行免费麻风杆菌检测和和对确诊的麻风病人实行免费的药物治疗和规范管理,对畸残麻风病人提供免费护理用品,费用由国家麻风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
3、结核病:对全县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费用由国家结核病防治项目专项经费补助。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检测经费纳入县财政补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一、法律援助对象、范围
(一)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对下列事项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图
三、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及其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办理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印江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县司法局办公楼一楼,地址:印江自治县司法路4号。
实施单位:印江自治县司法局
咨询监督电话:12348或0856—6231577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奖补范围。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户外村内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奖补方式。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在群众首先自行解决投工投劳和公益性占地、拆迁、青苗赔偿等矛盾后,以实物补助为主。所需物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集中统一采购,统一发放,降低采购成本。同时,镇、村、组要建立完善物资调拨、发放、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三)奖补标准。项目涉及占地、拆迁、青苗赔偿等问题由村、组自行议定解决,所需人工全部由群众负担,材料物资全部由政府补助。
(四)资金来源。一是中央、省、县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二是倡导社会各界捐资赞助;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在财力许可时逐步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四是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建设的能力。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群众投劳相结合的体系,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水稻保险,每亩保额为700元,费率为4.5%,每亩保费31.5元;玉米每亩保额为600元,费率为5%,每亩保费30元;马铃薯每亩保额580元,费率3.5%,每亩保费20.3元;油菜每亩保额500元,费率4%,每亩保费20元。
(二)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每头保额1500元,费率5%,每头保费75元;育肥猪每头保额800元,费率4%,每头保费32元。
(三)森林保险。全市统一实施林木综合保险,公益林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2.4‰,每亩保费3元;商品林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2.4‰,每亩保费3元。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我县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按照:2022-2023年,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2024-2025年,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0分;2026年起,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少数民族考生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省加分区域的,按照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三者中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低分值加分;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之一不在我省加分区域的,不享受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加分。政策依据:(《贵州省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黔教发〔2021〕8号)文件)
民贸民品政策
《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7号)文件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包括中央下拨的资金和审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情况等研究后确定。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获得的1年期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法规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贷款贴息率实行浮动机制,最高不超过2.88%。即申请贴息资金超过预算安排资金额度的,则以预算资金总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率。申请贴息资金等于或少于总资金额度的,核定贴息率不得超过2.88%。贴息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1.“三通”服务:①对登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畅通;②对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适时变通;③对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沟通。
2.缩短办事时限:①企业登记资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0.5个工作日办结;②个体工商户登记现场办结。
3.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退役军人、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新增行业人员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由专门窗口设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许可办照“零收费”:全面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咨询电话:0856-3918425 0856-6222540
一、残疾人精准康复(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进行实施)
(一)印江自治县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支付方式 |
康复专项 |
视力残疾 |
盲人 |
白内障 复明手术 |
白内障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做好术后护理。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医疗救助/自费 |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1. 盲杖。每3年评估调换1次。 2. 其他适合盲人使用的视力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 购价为准 | ||
定向行走 及适应训练 |
定向行走训练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低视力者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1.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每年评估1次,视情况予以调换。 2. 其他适合低视力残疾人使用的视力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 |
0-6岁儿童 |
人工耳蜗 植入手术 |
植入人工耳蜗。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1.5万元/例 |
辅助器具适 配及服务※ |
1.人工耳蜗。单耳佩戴;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之后每年调机不少于1次。 3.助听器辅助材料。耳模,每半年评估1次。电池,每日自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更换耳模、电池。 4.其他听力残疾人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人工耳蜗材料费5万元/例、调机费2000元/例;助听器产品2800元/人、验配及调试1200元/人 | ||
0-8岁儿童 |
听觉言语 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至少提供2次听觉、言语康复能力评估(术前或适配前1次,术后或适配后1次);康复训练,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65万元/人—2.8万元/人(人工耳蜗);1.52—2.72万元/人(助听器)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10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9-17岁 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1. 助听器,双耳配戴,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器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 其他听力残疾人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支持性服务 |
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康复咨询等服务。至少提供2次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成人 |
辅助器具适配及适应训练 |
1. 助听器,至少1耳配戴助听器,适配后第一年助听调试不少于2次,之后每年助听调试不少于1次;助听器适应性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每周至少服务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2. 其他听力残疾人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 |
0-8岁儿童
0-8岁儿童 |
矫治手术※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医疗救助/康复专项/自费 |
1.72万元—3万元/人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日常生活类、个人移动类、学习交流类、防压疮类,以及假肢、矫形器等肢体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半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运动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32万元—2.52万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6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9-17岁儿童 及成人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日常生活类、个人移动类、学习交流类、防压疮类,以及假肢、矫形器等肢体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提供使用指导;每3年评估1次,必要时更换(7-17岁儿童每年评估1次)。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康复治疗 及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认知能力、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治疗及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肢体综合训练、认知训练等,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肢体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至少提供3次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 |
0-8岁儿童
0-8岁儿童 |
认知及 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6—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2万元—2.4万元/年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6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9-17岁儿童 及成人 |
认知及适应 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职业康复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至少提供3次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重度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服务。至少提供3次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智力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
|
0-8岁 儿童
|
沟通及适 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每年训练时间6—10个月,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天单训不少于30分钟,小年龄及入普幼等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儿童,每周单训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 |
康复专项/自费 |
1.2万元—2.4万元/年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每年家长康复指导不少于6个月,每月至少服务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9-17岁 儿童 |
沟通及适应 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情绪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情绪 和行为、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根据评估结果,至少提供3次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至少提供2次服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成年 疾人 |
精神疾病治疗 |
精神病治疗基本药物;重症急性期患者住院治疗。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
医疗救助/自费 |
服药:800元—1500元/人;住院:4000元—6000元/人 | |
精神障碍作 业疗法训练 |
功能评估(含生活自理、社会交往、体能等);作业疗法训练,包括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家务活动训练等,至少提供3次服务, 每次训练不少于30分钟。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支持性服务 |
生活自理、心理疏导、日间照料、工(娱)疗、农疗、职业康复等服务,至少提供2次服务 |
康复专项/自费 |
190元/人 | ||
辅助器具 适配及服务 |
精神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 |
康复专项/自费 |
以实际采购价为准 |
凡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需注意以下事项:
1.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2.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村(社区)盖章→乡镇(街道)残联盖章→县残联业务股办理→到指定机构实施。
3.疾病证明或诊断证明。
(二)辅具适配
1.肢体残疾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残疾人,可以凭证到县残联免费领取轮椅、拐杖等助行器具;
2.听力残疾人,可以凭证到县残联免费验配助听器。
3.免费领取的辅具,必须是本人使用,不得为他人冒领。
4.矫形器每年评估更换一次,其它辅具3年免费换领一次。
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因每年省市下达的指标有限,改造资金不一样,以当年文件为准)。
1.改造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
2.提供资料:残疾人证复印件、申报表、一折通。
3.办理流程:到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实施→验收→发放补助资金。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目前我县没有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1.补贴对象:下肢残疾的肢体残疾人。
2.提供资料资料:残疾人证复印件、购车发票、申请表、一折通。
3.补贴标准:260元/年、人。
4.办理流程:到乡镇(街道)申报→县残联审核→录入机动车燃油补贴系统→下一年发放补助资金。(先申报、后发放)
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申请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提供资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复印件、申报表、一折通。
3.补贴标准:一级:70元/月、人;二级:50元/月、人。
4.本人或监护人到村(社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发放。
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由县残联将全县重度残疾人名单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组织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
六、“阳光家园计划”项目
(一)实施对象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男16—59岁、女16-55岁)且无业、无固定收入,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不属于项目资助对象。
(二)项目资助标准:1500元/人/年。
(三)申报程序:有需要的残疾人或其监管人向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残联核准。
七、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和示范户创建扶持
残疾人创业就业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创省级、市级、县级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或示范户,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后,可享受残疾人创业就业资金扶持(每年申报名额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扶持资金按照每年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申报扶持程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示范点或创业户于每年的4月25日前到所在地乡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残联对申报的示范点或创业户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经县残联会议讨论通过,作为市级示范点和创业户的由县残联向市残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