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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3-05-29 来源信息: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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