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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柏果坪至凉风扶贫公路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柏果坪至凉风扶贫公路改造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柏果坪至凉风扶贫公路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柏果坪至凉风扶贫公路改造工程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林木等,涉及板溪镇、天堂镇2个乡镇(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工作部门
(一)征收主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板溪镇人民政府、天堂镇人民政府。
(三)责任单位。柏果坪至凉风扶贫公路改造工程范围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惠利于民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衔接相关政策的原则。
四、土地征收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土地面积测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征地测量。地上附着物(果树、苗圃等)、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内容由项目建设业主或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村集体组织、农户五方共同确认。征地货币补偿标准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碧江区等10区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批复》(铜府函〔2017〕240号)文件执行,其中耕地青苗补偿按此批复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倍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府办发〔2010〕124号)执行。具体征地货币补偿标准(含青苗补偿)如下表:
地类 | 单位 | 单价 | 备注 |
耕地 | 元/㎡ | 69.88 | |
园地 | 元/㎡ | 37.63 | |
其他农用地 | 元/㎡ | 32.25 | 含林地、牧草地 |
未利用地 | 元/㎡ | 10.75 | |
建设用地 | 元/㎡ | 61.82 |
(二)临时用地的补偿、使用和管理。一是临时用地的补偿,以正线征地年产值为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偿标准:按不同地类的临时用地补偿,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二是临时用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按照“损失一季赔偿一季”的原则进行补偿。三是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正线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是否属于不易复垦临时用地,必须经县自然资源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协调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村(组)代表共同认定。
临时使用、占用林地的需省、市、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耕地的,需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缴纳使用临时用地补偿、土地复垦费(或土地复垦保证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征地社会保障。用地单位应按照《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府办发〔2013〕19号)执行。
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一)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征收未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对居民自建住房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宅基地置换两种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只采取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征收的各类房屋、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等,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执行,也可参照附件1、2、3、4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等资产补偿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宅基地按2019年印江自治县乡镇基准地价二类420元/㎡补偿。
2.宅基地置换。房屋、附属物、室内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损失等,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执行,也可参照附件1、2、3、4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等资产补偿按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补偿;宅基地置换采取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以户安置,一户一宅。
(1)分散安置。分散安置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不对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由被征收人自行找地申请建房。分散安置的宅基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审批面积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宅基地按420元/㎡标准征收。
(2)集中安置。集中安置采取就地就近的原则。对于确实需要集中安置建房用地的,以村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具体确认安置建房用地面积后,统一安排宅基地。集中安置宅基地划地标准根据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占地面积≤15㎡的,不予置换,按420元/㎡征收。
②15㎡<占地面积≤48㎡的,按48㎡划拨宅基地。
③48㎡<占地面积≤60㎡的,按60㎡划拨宅基地。
④60㎡<占地面积≤70㎡的,按72㎡划拨宅基地。
⑤70㎡<占地面积≤㎡80的,按84㎡划拨宅基地。
⑥80㎡<占地面积≤100㎡的,按96㎡划拨宅基地。
⑦100㎡<占地面积≤110㎡的,按108㎡划拨宅基地。
⑧110㎡<占地面积≤120㎡的,按120㎡划拨宅基地。
⑨占地面积>120㎡的,按144㎡划拨宅基地。
宅基地置换面积超过(或不足)房屋占地面积的,超过(或不足)部分,按420元/㎡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互补差价。
被征收的附属物占地、构筑物占地、房屋前后空闲地(院落、杂地等)按照建设用地标准货币补偿,不予置换宅基地。
(三)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的补偿
1.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
2.搬迁补助费
(1)计发标准: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5元∕㎡∕次计发,被告征收的房屋不足40㎡的按600元∕次补助。
(2)选择宅基地置换的按2次计发,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
3.临时过渡费
(1)计发标准:住宅按8元∕㎡∕月,生产、经营房按12元∕㎡∕月,商业门面按18元∕㎡∕月。
(2)过渡时间按12个月计算。
(3)过渡时间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所属乡镇拆除之日起计算。
(四)奖励办法
1.房屋征收补偿事项公告之日起20日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征收人验收认可后按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
2.房屋征收补偿事项公告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征收人验收认可后按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
3.房屋征收补偿事项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对被征收人实施奖励。
六、其他补偿
(一)地上构筑物补偿。地上构筑物征收按其他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4),或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凭证据实补偿。
(二)养殖场、砂石场、砖厂等生产经营性场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无法提供相应评估依据,评估公司无法评估部分,由县发改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处理补偿事宜。
(三)林木、苗圃、花卉等补偿。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有关规定,可参照附件5、6标准执行。
(四)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改迁。由设施权属部门编制迁改方案报经审定,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实施,迁改费用由权属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解决。
(五)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补偿。因工程建设涉及损毁和占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或按照定额结合实际测算造价进行补偿。
(六)炮损补偿。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炮损由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七、资金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157号)和本方案规定执行。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征收人”的原则,对征收补偿费实行统一封闭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征收资金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资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收资金的发放,并对所使用征收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审核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核拨;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收资金预算,结合征收工作进度,将征收资金划拨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征收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到被征收农户。
八、争议解决程序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工作人员在政策处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政策处理结果要公示,并接受监督。同时对政策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调查登记材料都要及时进行整理,妥善保管,按规定移交归档。
(四)对干扰、阻扰和破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拒绝、阻碍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被征收人结合实际协商处理。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主体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
主体房屋 | 框架结构 | 1200元 |
砖混结构 | 1050元 | |
砖木结构 | 700元 | |
木结构 | 600元 | |
土木结构 | 480元 | |
附属物(包括畜圈、厕所、煤房等) | 砖混结构 | 500元 |
砖木结构 | 410元 | |
木结构 | 340元 | |
土木结构 | 260元 | |
简易结构 | 200元 |
说明:
1.本标准包含外装饰,不含内装修、附属设施和宅基地补偿。
2.修建五年以内(含5年)按标准最高价计算;5年以上按2%折旧,最高折旧10年。
附件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 |
1 | 地板砖:(80*80) | 120元/㎡ |
2 | 地板砖:(60*60) | 65元/㎡ |
3 | 地板砖、墙砖(60*60)以下 | 45元/㎡ |
4 | 大理石、花岗岩 | 150元/㎡ |
5 | 石膏、塑料扣板吊顶 | 60元/㎡ |
6 | 铝塑板吊顶 | 100元/㎡ |
7 | 木地板 | 140元/㎡ |
8 | 强化地板 | 120元/㎡ |
9 | 墙裙 | 60~80元/㎡ |
10 | 铝合金防盗窗 | 120元/㎡ |
11 | 钢管防盗门 | 100元/㎡ |
12 | 钢筋防盗窗 | 70元/㎡ |
13 | 木窗钢条 | 30元/㎡ |
14 | 砖砌灶头 | 500元/眼 |
15 | 瓷砖贴面灶台(含橱柜) | 200元/m |
16 | 大理石灶台(含厨柜) | 350元/m |
17 | 坐式便器 | 300元/套 |
18 | 蹲式便器(含冲水器) | 150元/套 |
19 | 台式面盆 | 260元/套 |
20 | 不锈钢面盆 | 100元/套 |
21 | 浴缸 | 400元/套 |
22 | 铝皮雨篷 | 120元/m |
23 | 门套 | 300元/道 |
24 | 窗套 | 40元/m |
25 | 包门 | 580元/扇 |
26 | 成品门 | 780元/扇 |
27 | 防盗门 | 800元/扇 |
28 | 卷闸门 | 120元/㎡ |
29 | 仿瓷 | 10元/㎡ |
30 | 仿瓷+乳胶漆 | 15元/㎡ |
31 | 天锅 | 300元/个 |
32 | 料石街沿、料石梯步 | 120元/m |
33 | 铝合金扶手 | 130元/m |
34 | 楼梯木扶手 | 200元/m |
35 | 窗帘 | 40元/m |
36 | 窗帘杆 | 25元/m |
37 | 水磨石地板 | 80元/㎡ |
38 | 卫生间成品门 | 350元/扇 |
39 | 踢脚线 | 15元/m |
40 | 石膏线条 | 15元/m |
41 | 壁柜 | 600元/m |
42 | 吊柜(高700mm以内) | 300元/m |
43 | 室内钢条护栏 | 80元/m |
44 | 石水(潲)缸 | 800元/m³ |
45 | 不锈钢门 | 150/㎡ |
46 | 瓷瓶柱(罗马柱) | 10-15元/根 |
47 | 电视背景墙 | 70~120元/㎡ |
48 | 墙纸 | 30元/㎡ |
附件3
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类 型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电话移机 | 200元/户 | |
2 | 宽带移户费 | 200元/户 | |
3 | 有线电视 | 300元/户 | |
4 | 空调 | 200(挂式)元/户 300(柜式)元/户 | 移机安装 |
5 | 照明电表 | 520元/户 | |
6 | 动力电表 | 2500元/户 | |
7 | 自来水表 | 600元/户 | |
8 | 电热水器 | 100元/户 | 移机安装 |
9 | 太阳能热水器 | 400元/户 | 移机安装 |
10 | 照明线路 | 12(明线)元/㎡ 30(暗线)元/㎡ | 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11 | 室内水管安装 | 15元/㎡ | 按实际安装房屋面积计算 |
附件4
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 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围墙 | 实心砖围墙 | 元/m3 | 260 | |
空心砖围墙 | 元/m3 | 180 | ||
片石干砌围墙 | 元/m3 | 120 | ||
简易围墙 | 元/m3 | 100 | ||
堡坎 | 浆砌石堡坎 | 元/m3 | 200 | |
干砌石堡坎 | 元/m3 | 120 | ||
晒坝 (地坪) | 混凝土晒坝 | 元/㎡ | 45 | |
青石晒坝 | 元/㎡ | 60 | ||
简易砖、石晒坝 | 元/㎡ | 15 | ||
土质晒坝 | 元/㎡ | 8 | ||
混凝土道路 | 元/㎡ | 50 | ||
铺砖、片石道路 | 元/㎡ | 20 | ||
简易水泥地坪 | 元/㎡ | 30 | ||
料石道路 | 元/㎡ | 80 | ||
土质道路 | 元/㎡ | 10 | ||
河堤 沟渠 | 浆砌石河堤沟渠 | 元/m3 | 200 | |
干砌片石 | 元/m3 | 120 | ||
土质沟渠 | 元/m | 20 | ||
砼沟渠 | 元/m3 | 240 | ||
水池 粪池 | 砖砌 | 元/m3 | 100 | |
混凝土 | 元/m3 | 220 | ||
土质 | 元/m3 | 30 | ||
沼气池 | 沼气池 | 元/m3 | 420 | |
大棚 | 木竹架,薄膜棚顶 | 元/㎡ | 20 | |
金属架,薄膜棚顶 | 元/㎡ | 50 | ||
隔热层 | 石棉瓦 | 元/㎡ | 100 | |
混泥土板 | 元/㎡ | 160 |
附件5
林种 | 林龄(组) | 树种 | 补偿标准 | ||||
林木蓄积产值 | 造林抚育管护费用 | 补偿倍数 | 补偿单价 | 补偿费用 | |||
用材林 | 未成林 造林地 | 600 | 1倍 | 600 | 单价×面积 | ||
幼龄林 | 600 | 2倍 | 1200 | 单价×面积 | |||
中熟林近熟林 成熟林过熟林 | 马尾松软阔类 | 550 | 1倍 | 550 | 补偿单价×林木蓄积量 | ||
杉 木柏 木硬阔类 | 680 | 680 | |||||
特种用途林防护林 | 未成林造林地 | 600 | 1倍 | 600 | 单价×面积 | ||
幼龄林 | 600 | 2倍 | 1200 | 单价×面积 | |||
中熟林近熟林 成熟林过熟林 | 马尾松软阔类 | 550 | 2倍 | 1100 | 补偿单价×林木蓄积量 | ||
杉 木柏 木硬阔类 | 680 | 1360 | |||||
薪炭林灌木林 | 600 | 1倍 | 600 | 单价×面积 |
1.成片林木指面积大于或等于1亩并达到相关标准的林木;其它按零星林木对待。
2.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60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3.有林木蓄积的幼龄林要参照中龄林的林木蓄积量补偿标准计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4.退耕还林地的林木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木材产值:(1)马尾松、软阔类550元/立方米,(2)杉木、柏木、硬阔类680元/立方米。
附件6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 ||||
补偿类别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杉 木柏 木硬阔类 | 胸径<5cm,高度>1.5m | 元/株 | 10 | 胸径<5cm,高度<1.5m不予补偿 |
胸径5-10cm | 元/株 | 30 | ||
胸径11-15cm | 元/株 | 50 | ||
胸径16-20cm | 元/株 | 80 | ||
胸径21-30cm | 元/株 | 100 | ||
胸径≥31cm | 元/株 | 120 | ||
珍稀树木(列入省级以上保护的林木) | 胸径<5cm | 元/株 | 15 | |
胸径5-10cm | 元/株 | 30 | ||
胸径11-15cm | 元/株 | 100 | ||
胸径16-20cm | 元/株 | 250 | ||
胸径21-30cm | 元/株 | 400 | ||
胸径>31cm | 元/立方米 | 1300 | ||
古大树木 | 马尾松及软阔类等 | 元/立方米 | 1000 | |
杉、柏、樟、楠及硬阔类等 | 元/立方米 | 1500 | ||
注:缓苗期指苗木定植后一个生产年内。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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