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印)责改〔2026〕2号
当事人名称:印江自治县辉华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25MAAK8RFD2X
经营者:张伟
地 址:印江自治县木黄镇乌溪村白水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场外巡查发现的环境问题线索,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印江自治县木黄镇乌溪村白水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处于空栏养殖状态。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3号圈舍右侧围墙外边坡处存在两处倾倒的粪污,你场工人使用铁锹将3号圈舍墙壁的泥沙与粪污混合物从窗户倾倒至围墙外,倾倒量约为3立方米;堆粪棚因干粪堆积量过大,导致部分干粪超出堆棚范围外溢,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至5月19日;提供单位:印江自治县辉华养殖场经营者、现场负责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证据材料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印江自治县辉华养殖场经营者;证明内容:你养殖场为规模养殖场。
证据材料三: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粪污处理台账、印江自治县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协议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4月16日;提供单位:印江自治县辉华养殖场经营者;证明内容:你养殖场粪污转运量及去向。
证据材料四: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4月16日至5月19日;提供单位: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导致畜禽粪污渗出、泄漏。
证据材料五:信用中国(贵州铜仁)查询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5月26日;提供单位: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2026年5月18日受到印江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一次行政处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规范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防止畜禽粪污渗出、泄漏。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