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印)责改〔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印江惠仰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AJMFUQ7R
法定代表人:代大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养殖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印江惠仰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证据材料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3月4日;提供单位:印江惠仰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养殖场为规模养殖场,办理有环评登记备案手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外溢粪污进行清理,同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