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该法人或组织事实存在的证据。
2.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2份,有第三人的,按人数增加相应的份数;申请人需在每份申请书上签名;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在申请书上盖章。
5.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确实已经发生的证据。
6.提供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据。
7.提供证明申请人知道该行政行为的时间的证据。
8.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补充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申请人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及法律服务所开具的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1.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第三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与联系电话。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填写行政复议证据清单,并由工作人员审核签收。签收时间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如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达不清楚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听证要求,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机关审查批准。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流程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相关规定 | ||
一 |
申请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
第30条 | ||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60日/1年/5年/20年) | |||||
(五)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11、12条) | |||||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详见《行政复议法》第24-29条) | |||||
(七)未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过复议、诉讼 | |||||
二 |
受理 |
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
第30条 | ||
材料不全/表述不清,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补正 |
第31条 | ||||
应当先行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受理后超期不作答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
第23、34条 | ||||
三 |
审理 |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
第42条 | ||
普通程序 |
复议机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第48条 | |||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
第49条 | ||||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5日前告知) |
第50、51条 | ||||
简易程序 |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的 (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五)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
第53条 | |||
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申请 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
第54条 | ||||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书面审理。 | |||||
四 |
决定 |
期限 |
普通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可延长不超过30日 |
第62条 | |
简易程序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
变更/(部分)撤销/确认违法/限期履行/确认无效/维持 |
第63-68条 | ||||
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
第75条 | ||||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五、七、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
第88条 | ||||
*本表中的相关规定条款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中的条款 |
五、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
地址:贵州省印江自治县龙津街道司法路4号
收件人:印江自治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
联系电话:0856-6237669
2.当面申请
地址:印江自治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856-6237669
3.互联网申请
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
工作经费方面: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经费纳入年初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中普遍实行实销实报。
办案场所及设施设备配备方面:设置有接待咨询窗口、办公室、档案室,有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