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省木黄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584137974Q
法定代表人:任永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0日至31日,贵州省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铜仁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了《2024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铜仁市督察报告》向铜仁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报告中指出:印江县贵州省木黄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无证排污等问题。
根据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木黄镇五甲村建设有“贵州‘木黄窖’酒产业发展产能提升和品牌培育建设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5733.61m2,设计年产“木黄窖”酱香型白酒2000t。现场检查时,1#制酒车间未建设,2#制酒车间已建成,2#制酒车间建设的96个窖池中有48个窖池投入生产。同时配套建设有制曲房、锅炉房、综合楼、坛库、罐区等设施。
经查,你公司该项目于2024年7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证书编号:91520625584137974Q001Q),并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但经查阅你公司白酒生产统计表:你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开始出酒,2023年生产白酒490.721吨、2024年1月-10月生产白酒487.2906吨。同时查阅你公司生产废水转运处置台账: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2日转运污水量为4021吨,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11月26日转运污水量为1576吨。你公司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11月26日与公司生产总监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23日与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10张;
4.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0月17日白酒生产统计表复印件1份;
5.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1月26日生产废水转运台账复印件1份;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1-6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
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
9.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系统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
证据7-9证明你公司该项目通过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10.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生产总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0-12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印)罚先告字〔2025〕1号),拟罚款20万元,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相关权利。2025年1月16日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碧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