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印)责改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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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省木黄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584137974Q

法定代表人:任永杰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五甲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0日至31日,贵州省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铜仁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了《2024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铜仁市督察报告》向铜仁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报告中指出:印江县贵州省木黄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无证排污、未落实“三同时”问题。

根据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木黄镇五甲村建设有“贵州‘木黄窖’酒产业发展产能提升和品牌培育建设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5733.61m2,设计年产“木黄窖”酱香型白酒2000t。现场检查时,1#制酒车间未建设2#制酒车间已建成,2#制酒车间建设的96个窖池中有48个窖池投入生产。同时配套建设有制曲房、锅炉房、综合楼、坛库、罐区等设施。

经查,你公司该项目于2024年7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证书编号:91520625584137974Q001Q),并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但经查阅你公司白酒生产统计表:你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开始出酒,2023年生产白酒490.721吨、2024年1月-10月生产白酒487.2906吨。同时查阅你公司生产废水转运处置台账: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2日转运污水量为4021吨,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11月26日转运污水量为1576吨。你公司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11月26日与公司生产总监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23日与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10张;

4.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0月17日白酒生产统计表复印件1份;

5.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1月26日生产废水转运台账复印件1份;

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1-6证明你公司在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投入生产。

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

9.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系统备案资料复印件1份;

证据7-9证明你公司该项目通过了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10.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1.授权委托书原价1份;

1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生产总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10-12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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