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印)罚决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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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印江自治县城镇污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BMUMN157

法定代表人:柳伟

     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冯家寨水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行的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于2022年8月4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出水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有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备。根据2024年10月31日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推送信息:“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出口COD、总氮于2024年10月30日14时至2024年10月31日6时出现恒值,分别为3.046mg/L、12.235mg/L,恒值时长16小时”。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询在线监控设备历史数据,发现出口COD在线监控设备10月30日15时27分至10月31日8时10分期间无自动监控数据,出口总氮在线监控设备10月30日15时31分至10月31日8时30分期间无自动监控数据。同时未能提供COD、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在上述无自动监控数据期间的手工监测报告及数据。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与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进口氨氮、出口氨氮和总磷在线设备更换合同。2024年10月30日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更换该厂出口氨氮和总磷在线设备时误拆了出口COD、总氮设备,当重新安装出口COD、总氮设备时又把设备的采样管和废液管混接,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期间也未发现该问题,直至2024年10月31日8时才恢复正常。根据你公司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要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开展不低于6小时/一次的手工监测频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10月31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7日与在线设备更换方(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7日与在线设备运维方(贵州源清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29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10张;

5.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摘录复印件1份,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你公司该污水处理厂出口COD、总氮在线监控设备于2024年10月30日15时至10月31日8时无自动监控数据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线设备更换方(贵州锦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线设备运维方(贵州源清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换安装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合同复印件1份;

8.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证据6-8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我局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印)罚先告字〔2024〕8号),拟罚款3万元,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4年12月18日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4年12月19日提出了陈述申辩称:一是指出问题后,公司诚恳接受、深刻吸取教训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二是由于委托更换在线设备的公司安排人员不太了解项目情况,拆错了设备,然后紧急恢复,在恢复过程中把水样管接错了导致未采到水样;三是公司运行污水处理厂以来,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运行,这次事件非主观意识上去逃避监管,主要是对第三方服务公司的管理上存在一定差距。恳请鉴于本次事件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并全力配合调查,没有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望撤销或从轻处罚。

经案件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公司运行的印江自治县6000吨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总氮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同步开展手工监测,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你公司已于2023年被环境行政处罚一次,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鉴于你公司发现数据恒值后及时恢复了在线监测设备,出水能达标排放,决定采纳部分陈述意见。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在自由裁量上从轻5%。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排污许可类第12项之规定,结合调查情况裁量如下: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认定为简化管理,取5%;2.违法行为:认定为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取15%;3.项目建设地点:认定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0%;4.违法持续时间:认定为不足1个月的,取5%;5.从轻处罚,从轻幅度5%。计算结果即为(25%*60%-5%)*20万元=2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碧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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