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印)罚决字〔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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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印江自治县岩龙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267015W

法定代表人:田社勇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大尧村岩龙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办事处大尧村建设的“印江自治县峨岭街道办事处岩龙潮砂石矿”占地面积约22.59hm2,其中采矿区16.38hm2,办公生活区占地0.37,工业场地占地3.13hm2,表土场占地0.61hm2,临时堆渣场占地2.07hm2,附属设施占地0.03hm2。办理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等手续,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76.2万吨/年(约30万m3/年)。

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砂石矿处于停产状态,截止检查时2024年已生产约252216立方米砂石。砂石矿设置的破碎机用钢架棚进行了遮盖密闭,安装有1台布袋除尘器、2台喷雾机,进场道路已硬化、场门口设置有过水槽和喷淋设施。但发现你公司生产的砂石露天堆放,其中部分用防尘网覆盖,部分未覆盖,未覆盖的区域面积约100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12月9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13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

4.砂石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

5.2024年生产台账1份;

证据1-5证明你公司露天堆放的部分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6-7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2024年12月13日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1份;

9.2024年12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

证据8-9证明你公司已对露天堆放砂石进行了覆盖。

我局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印)罚先告字〔2024〕10号),拟罚款1.5万元,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之规定,结合调查情况裁量如下:1.违法行为:认定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取10%;2.项目建设地点:认定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0%;3.占地面积:认定为占地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的,取40%。同时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2024年12月13日进行后督察时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砂石进行了全覆盖。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在自由裁量上从轻15%计算结果即为(50%*60%-15%)*10万元=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碧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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