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环(印)罚决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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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印江自治县木黄镇汇丰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M9UB55

法定代表人:吴红刚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阳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木黄镇阳坝村建设的“印江自治县木黄镇汇丰商砼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4000平方米,安装有2条HZS120型号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办理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手续。

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搅拌站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建设有1个500平方米和1个600平方米的砂石料钢架堆蓬、进出口安装有一台炮雾机、配备有一台洒水车,搅拌站厂区和搅拌站外公路有洒水车洒水降尘痕迹,厂区未见明显扬尘产生。但发现搅拌站有3处露天堆放砂石现象,一处位于500平方米堆蓬旁约300平方米,其中有约200平方米砂石已用防尘网遮盖,约100平方米的砂石未遮盖;一处位于600平方米堆蓬旁约100平方米已用防尘网遮盖;一处位于距离搅拌站约30米处租用木黄驾校训练场堆放砂石、堆放面积约2000平方米,其中约1500平方米砂石已用防尘网遮盖,约500平方米的砂石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11月10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8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9张;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摘录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5.混凝土搅拌站型号复印件1份,驾校训练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024年商砼生产汇总表1份。

证据1-5证明你公司搅拌站露天堆放的部分砂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6-7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2024年11月28日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1份;

9.2024年11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

证据8-9证明你公司已对搅拌站露天堆放砂石进行了全覆盖。

我局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印)罚先告字〔2024〕9号),拟罚款1.5万元,并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之规定,结合调查情况裁量如下:1.违法行为:认定为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取10%;2.项目建设地点:认定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0%;3.占地面积:认定为占地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的,取40%。同时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2024年11月28日进行后督察时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对露天堆放的砂石进行了全覆盖。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在自由裁量上从轻15%计算结果即为(50%*60%-15%)*10万元=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碧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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