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三村村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625MA6E9J028C
法定代表人:田晓江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朗溪镇三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29日对你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在印江自治县朗溪镇三村村建设的养牛场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修建有2栋圈舍和一个约500平方米的堆粪棚、一个约50立方的尿液收集池及配套设施,设计养殖规模为年存栏肉牛200头。
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养牛场存栏肉牛15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牛粪应经发酵后用于周边经果林及牧草施肥综合利用。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养牛场将食槽内沾染有饲料草料废水通过PVC管引至厂区雨水沟,同时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牛尿进入雨水沟,厂区雨水沟内的废水再经波纹管道沿三村村河沟右岸引至养牛场下方约30米处排放,波纹管道末端至下游约100米的河沟内有粪污痕迹,且圈舍周边土地堆存的牛粪未及时翻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9月27日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勘察平面图1份;
2.2024年11月4日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18张;
4.2024年粪污处理台账;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你合作社养牛场雨污分流不彻底,部分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和波纹管道引至三村村排放。
6.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6-7证明你合作社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合作社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善粪污分流设施,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合作社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