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印)责改字〔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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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印江梵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AJMY5J2K

法定代表人:蒋昌鑫

      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长坡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紫薇镇尖峰村建设的“紫薇镇尖峰村养猪场”占地面积约37亩,建筑面积约7930平方米,修建有13栋圈舍、生活办公楼、污水处理站等基础配套设施,设计养殖规模为年存栏生猪6316头、每年出栏2批、设计年出栏生猪1.2万头。于2021年4月30日取得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紫薇镇尖峰村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铜环审〔2021〕18号),于2020年5月开始建设,于2022年3月建设完成。

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殖场处于养殖状态,建设有1个污水处理站、1台干湿分离机、2个黑膜应急池、1个堆粪棚,以及1台简易的粪污转运车。经调查,你公司第一栏于2022年5月上栏2430头仔猪、10月出栏生猪2218头;第二栏于2023年2月上栏3200头仔猪、8月出栏生猪2952头;第三栏于2024年5月上栏仔猪3000头,正处于养殖中,又于9月6日上栏2400头仔猪进行养殖。但对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还有初期雨水收集池、尾水暂存池、地下水监测井等设施未建设,且至今未取得养猪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手续。

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时,还发现你公司养猪场污水处理站前端粪污收集池外墙壁及底部有粪污溢流痕迹,自然渗漏至下方土堡坎中,同时养殖场圈舍下方荒地、土沟内有粪污痕迹,土沟内有废弃管道。以及顺土沟往下在距离养殖场下方约100米处的小溪沟形成径流污水,水体呈黑色、表层漂浮有白色灰色泡沫,空气中有明显臭味。小溪沟内的污水流经尖峰村沟渠约1000米后流至印江河支流长滩河,在长滩河入口处水体呈黑色,水体表面漂浮有白色灰色泡沫。经调查,2024年9月6日6时-8时你公司养猪场区域下暴雨,且恰逢你公司养猪场停电,因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管从而进入污水处理站前端粪污收集池,收集池储满雨污混合污水后,污水从池体顶部外溢。虽你公司采取了应急发电,用泵将污水抽至另外的收集池,因雨量过大仍发生污水外溢,外溢时间约2个小时,同时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2024年9月7日委托贵州恒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养殖场圈舍下方约100米小溪沟处、尖峰村沟渠汇入印江河支流长滩河入口处、尖峰村沟渠汇入印江河支流长滩河入口下游约500米处进行取样监测。贵州恒净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出具了监测报告(贵恒监报[2024]690号)显示:养殖场圈舍下方约100米小溪沟处和尖峰村沟渠汇入印江河支流长滩河入口处两处水样中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锰指标均不同程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9月6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9月7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3.2024年10月30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14张,2024年9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

5.印江自治县紫薇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印江梵丰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存栏出栏的情况说明1份;

6.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紫薇镇尖峰村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铜环审〔2021〕18号)复印件1份;

7.贵州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紫薇镇尖峰村养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黔环评估书〔2021〕20号)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你公司建设的“紫薇镇尖峰村养猪场”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以及因下暴雨发生污水外溢时未规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造成污水外流至长滩河。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9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公司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和你公司因下暴雨污水外溢时未规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造成污水外流至长滩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并限期于2025218日前取得养猪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手续。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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