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印江自治县木黄镇汇丰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DM9UB55
法定代表人:吴红刚
地 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阳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木黄镇阳坝村建设的“印江自治县木黄镇汇丰商砼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14000平方米,安装有2条HZS120型号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办理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手续。
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搅拌站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建设有1个500平方米和1个600平方米的砂石料钢架堆蓬、进出口安装有一台炮雾机、配备有一台洒水车,搅拌站厂区和搅拌站外公路有洒水车洒水降尘痕迹,厂区未见明显扬尘产生。但发现搅拌站有3处露天堆放砂石现象,一处位于500平方米堆蓬旁约300平方米,其中有约200平方米砂石已用防尘网遮盖,约100平方米的砂石未遮盖;一处位于600平方米堆蓬旁约100平方米已用防尘网遮盖;一处位于距离搅拌站约30米处租用木黄驾校训练场堆放砂石、堆放面积约2000平方米,其中约1500平方米砂石已用防尘网遮盖,约500平方米的砂石未遮盖。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11月10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9张。
证据1-2证明你公司搅拌站露天堆放的砂石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3-4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限期于2024年11月21日前完成露天堆放砂石的覆盖。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