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印)责改字〔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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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红色木黄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L12886155D

法定代表人:熊安平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9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2024年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问题的通知》(2024-01-46),反馈贵州省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交叉执法检查组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指出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未按要求设置水膜除尘器。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3台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烟管合并后引至楼顶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经调查,你公司生物质锅炉原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于2024年4月份左右损坏后处于停用状态,直至2024年9月初才重新安装布袋除尘设施。但水膜除尘设施停用期间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产生的废气未采取防治措施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9月26日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2.2024年9月27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9月30日与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

5.2024年7月12日生态环境交叉检查组现场检查照片3张

6.2024年3月1日至9月22日污水转运台账

7.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的函(铜环评函〔2024〕31号)以及后评价报告中部分内容摘录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水膜除尘设施于2024年4月-8月损坏停用期间,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产生的废气未采取防治措施直排外环境。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9.项目报告表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木黄白酒园区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接纳函1份。

证据8-9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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