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贵州木黄和源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ALQDC08W
法定代表人:魏应宝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原新业乡客运站办公楼(一楼、二楼)和停车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印江自治县木黄镇木良村(原新业乡客运站)处建设的“木黄和源酒业年产500吨白酒项目”于2022年6月开始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m2,主要建设内容有1栋制酒车间(窖池12个、酒甑2套)、锅炉房、库房区(包括破碎间、原料间、原酒库房、包装车间、成品车间)、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等配套基础设施。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了《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木黄和源酒业年产500吨白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表〔2022〕44号),于2022年11月30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520625MAALQDC08W001U。于2022年12月建成,于2023年2月投入生产,但至今未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1.2024年8月23日与公司总经理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2.2024年9月5日与公司总经理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7张;
4.2023年3月18日至2024年8月2日生产废水转运处理台账。
证据1-4证明你公司建设“木黄和源酒业年产500吨白酒项目”未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手续,已投入生产。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证据5-6证明你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登陆网址https://xzfy.moj.gov.cn/ 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