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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氟雷拉纳等化学物质特定用途管理认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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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近年来,个别农药企业在农药产品中非法添加具有防治病虫草害等农药功效的未登记化学物质,给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为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在认真调研、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对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详见附件)用于农林病虫害防控等特定用途时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

二、生产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产品,用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目的、场所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为生产经营假农药。


附件:按农药有效成分处理的氟雷拉纳等13种化学物质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2日

(附件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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