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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印江县烟草专卖局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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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委托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市监函〔2026〕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局委托印江县烟草专卖局实施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印江县烟草专卖局

三、委托事项

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2026年7月7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

委托双方职责等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pdf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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