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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印江东方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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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印医保罚字〔2024〕第001号

被处罚单位:印江东方医院

执法部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2月6日


主要违法事实:印江东方医院在2023年1月至11月期间,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开药、低指征入院的情形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涉及违规医保基金61822.0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之规定和《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谈医院法人、限期整改。2.责令退回违规使用医保基金61822.05元,并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61822.05元,合计123644.1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涉违规医保基金上缴印江自治县医保局基金专户、行政罚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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