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友点馋便利店:
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市监处字〔2023〕57号)。你(单位)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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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