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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印市监罚催〔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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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卢氏酒业:

本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市监处字〔2023〕83号)。你(单位)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56-6228315

联系地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梵净山路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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