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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关心爱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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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关心爱护的长效机制。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着新冠感染和急增的服务量双重压力,有着职业暴露和生活暴露的双重风险。为做好全省疫情防控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关心爱护工作,保持相关激励保障政策的连贯性、一致性,及时鼓励激励奖励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最大限度调动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投入各项救治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新阶段落实关心爱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救治及疫情防控任务的情况,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及时核增公立医院单列薪酬总量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对经费来源确实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核增的单列薪酬总量或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分配,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待遇,分配时不受身份限制,不能按行政级别确定分配办法,重点向发热门诊(诊室)、儿科门诊、重症监护等岗位风险高、加班多、任务重的一线人员倾斜。  

二、实施职称评聘倾斜措施。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内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疫情防控经历可视作基层工作经历,晋升职称时,按实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时间3倍计算,折算后满1年的,可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满足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在疫情防控中取得的专题报告、病案报告、科研成果等可替代职称评聘中所需论文。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岗位聘任时,三年内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三、做好工伤认定和保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认定为工伤的医务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开展先进奖励表彰。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精神宣传力度,注重发掘先进典型。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和医务团队给予及时性的表彰和奖励。经卫健部门认定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承担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适当提高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最高不超过25%。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本单位指标。

五、加强人文关怀。科学测算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关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感染情况,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检测结果,安排相应的工作或居家治疗,保障队伍持续战斗力。合理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轮休,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落实带薪年休假政策,在2022年度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可在2023年度予以安排补休。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疫情防控或医疗救治的时间长短、危重程度等因素,及时为其安排2-5天的带薪休假。增加的带薪休假不含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工作任务结束后,根据需要组织相关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老人、孩子及患病家属要给予生活、就医等各方面的关心和照顾,解决后顾之忧。

各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关心爱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贯彻落实关心爱护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政策措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落实医务人员权益。各地关心爱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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