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原件一份 | 卫计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
3 |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 《法人证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现场校验。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现场校验。 | 申请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
4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 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5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
6 | 放射工作人员名单 | 原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
7 | 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 1、《放射防护责任制》(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部门规章、操作规程等内容) 2、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包括: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培训、剂量监测,场所防护管理等内容》; 3、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设备性能检测、正当性判断、检查告知等内容); 4、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制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文件)。 | 申请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
8 | 放射工作场所平面示意图 | 原件一份 | 申请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
9 |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资料 | 复印件一份 | 申请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
10 | 放射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资料 | 培训课程名称、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 | 申请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