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为切实解决我县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下拨2024年4月份全县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42.25万元,其中:62个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8.06万元,发放262个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34.19万元。为确保专款专用,按补助标准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认定
根据省民政厅最新印发的《贵州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黔民发〔202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纳入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其享受对象是经乡镇(街道)初审、县民政局审核报省市民政部门审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按照《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2011]12号)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新增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新增孤儿执行。
二、发放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5号)文件,明确规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3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贴标准按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三、资金发放
县信用联社收到县民政局划拨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后,应及时足额将资金上到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中民政局上传的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账户。不得拖欠、挪用、截留。
四、审计监督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和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印江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