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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少年儿童权益,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国际劳工公约),在国际社会进一步树立了我国消除童工现象的决心和形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2002年国务院修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了童工年龄标准为不满16周岁,使用童工罚款标准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同时对例外情况也做出了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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