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印江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印江县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关简价
主要包括:领导介绍、机构设置等。
2.权责清单
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3.政策文件
本系统、本地区相关政策及相关文件。
4.数据统计
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5.隐患和事故查处
较大以上事调查报告、典型隐患查处。
6.行政处罚
本单位行政处罚。
7.安全生产
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8.灾害救援
本辖区灾救援情况。
9.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二)公开的方式
印江县应急管理局主要是通过“印江县应急管理局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印江县应急管理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印江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环桥行政服务中心8楼
联系电话:0856-6222868,传真:0856-8888119,邮政编码:555200
(二)提出申请
向印江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正确填写《印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填写《印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印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印江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北环桥行政服务中心8楼印江县应急管理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印江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印江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点击进入),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印江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