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化妆生产许可证
生产化妆品案
2024年3月9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印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在生产区发现的化妆品外包装信息不足。经查明,当事人未获得化妆生产许可证,生产图士净皂角洗发水34瓶;产品外包装无化妆品备案登记号、生产厂家、联系方式、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6115.20元,违法所得为286.00元。当事人未获得化妆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728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