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印江自治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 2026-07-01 17:16 字体:[]

  

印江自治县民宗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对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不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宗教股
2 权限内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宗教股
3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宗教股
4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宗教股
5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初审 行政确认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民族股
6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初审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宗教股
7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初审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宗教股
8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宗教股
9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审批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


宗教股
10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宗教股
11 权限内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其他权力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宗教股
12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县宗教事务服务中心
13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宣传、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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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主办的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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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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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临时活动地点违反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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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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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者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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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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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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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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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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